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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帮顾客开展针灸(针刺),违法!

来源:十堰市铁路医院 发布时间:2022-06-01 09:00 浏览次数:936次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7日,来访朱女士向我局反映:其丈夫在北水西花园小区某店内进行针灸治疗,造成腿部感染,怀疑针灸人员非法行医。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见肖某某正在为1名顾客进行针灸(针刺)治疗,该名顾客腿部扎有若干枚一次性针灸针;在该行医场所置物架底层纸盒内查见数个带血棉球、使用过的一次性针灸针等医疗废物;现场查见未使用的可孚牌一次性针灸针若干盒;未查见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见顾客信息登记本,未查见收费记录本,未查见肖某某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022年6月8日依法对肖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进行受理、立案、并展开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1.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  依据现场笔录、肖某某询问笔录、朱某某询问笔录、唐某某询问笔录、现场拍摄视频、现场肖某某针灸(针刺)照片、现场医疗废物照片、唐某某提供的针灸(针刺)照片、医师资格、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肖某某在北水西花园某店为顾客开展针灸(针刺)活动,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肖某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2.对违法时间的调查核实  依据租房合同、现场笔录、肖某某询问笔录、朱某某询问笔录、唐某某询问笔录、唐某某提供的针灸(针刺)手机拍摄照片时间及微信聊天照片时间,微信转账记录时间截图证实:肖某某为顾客开展针灸(针刺)诊疗活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至2022年6月8日。

3.对违法所得的调查核实  经调查顾客唐某某先后向当事人肖某某支付1240元,且有微信转账凭证,但调查中肖某某声称自己为顾客开展针灸(针刺)不收取费用,同时唐某某在询问调查中亦承认其所支付的1240元非针灸(针刺)产生的费用;现场查见的顾客信息登记本中涉及的金额肖某某均称是推拿按摩产生的费用,并非针灸(针刺)所得,因此认定唐某某交纳的1240元以及顾客信息登记本中涉及的金额系当事人肖某某非法开展针灸(针刺)所得,证据不足,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最终违法事实确认为:肖某某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2年6月8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北水西花园某店帮顾客开展针灸(针刺)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最终给予当事人肖某某: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针灸由"针"和"灸"构成,主要分为针刺和艾灸,是中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针刺是把毫针刺入患者身体某一穴位,运用捻转与提插等针刺手法来治疗疾病;灸法是把燃烧着的艾绒按一定穴位熏灼皮肤,利用热的刺激来治疗疾病。

 

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明确指出:“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案中肖某某经营的针灸(针刺)场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中医备案相关手续,属于非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开展针灸(针刺)诊疗活动,并且肖某某本人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不具备申请中医备案和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市民对养生推拿保健的热情持续高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推拿养生馆越开越多,然而,有些推拿养生馆却在没有相关医疗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针灸(针刺)、放血等服务。

 

针灸(针刺)、扎针放血等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技术行为属于中医传统疗法,非医疗人员不能擅自操作。看似简单的操作,实则专业性较强,对针灸(针刺)部位、放血量多少都有讲究。一些养生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消毒做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医疗素养,容易增加局部感染的风险,从而发生医疗事故。在此卫生监督员们呼吁广大市民养生保健需擦亮眼睛,选择此类破皮出血的项目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