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8月1日起全市健康扶贫政策将进行适度调整

来源:十堰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9-08-02 11:50 浏览次数:4481次

为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相关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质效,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8月1日起,全市健康扶贫报销政策进行适度调整。

调整“985”政策报销范围及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县域外就医费用一律不计入5000元的兜底保障范围(张湾区、茅箭区可将城区二、三医疗机构作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严禁自行降低兜底保障控制线。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政策,但不得突破县域内就医的保障范围和标准。

优化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是100元、300元、8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同时不纳入5000元兜底保障范围。

突出医疗救助作用。年度救助限额内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按75%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严格执行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控制政策。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自付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引导。严格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控制县域外转诊率。严禁无序就医,农村贫困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措施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并按相关政策标准调整全市“四位一体”结算系统,患者按入院时间启动新政策,县域内政策范围内5000元兜底自2019年1月1日起累计计算。8月1日前已办理入院手续的贫困人口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